各市州、蘭州新區(qū)應急管理局:
為做好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舉報工作,規(guī)范處置辦理流程,現(xiàn)將《甘肅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細則(試行)》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10月30日
甘肅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省安全生產舉報(以下簡稱舉報)工作,規(guī)范應急管理部門舉報處置辦理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甘肅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甘肅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處置辦理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
第二章 舉報事項范圍
第三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規(guī)程的行為,包含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的危險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條 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是指隱瞞已經發(fā)生的事故,超過規(guī)定時限未向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
第七條 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行為。
第三章 舉報接收
第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事項。
第九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設立網絡、微信小程序、電話和信件等多種舉報接收渠道,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門戶網站設置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tǒng)”網址和微信小程序入口,并將舉報渠道、舉報獎勵等作為主要內容定期向社會宣傳。
第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利用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tǒng)”接收辦理舉報事項,其他渠道接收到的舉報信息應當及時、完整、規(guī)范地補充錄入舉報系統(tǒng)。
第四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涉及的行業(yè)領域包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y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
不屬于應急管理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當依法轉由其他負有相關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無明確被舉報對象的、沒有具體違法事實的、已受理或者辦結且舉報人無新證據的情況下對同一事項重復提交的舉報等,應急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對已經批復結案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舉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決定收到的舉報事項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記。受理的,除舉報人要求書面告知的,可通過網絡、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舉報人其他反映渠道;需要補充舉報材料和內容的,可要求舉報人適當補充。
舉報內容為咨詢、信訪、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檢舉控告等其他事項,或含有前述內容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通過其他途徑提出訴求。
第十四條 屬于應急管理部門本級職責范圍的舉報,依照職責進行核查處理;屬于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交由下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核查處理,并對辦理情況跟蹤督辦。
轉交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部門處理的舉報事項,要做好工作銜接,建立工作記錄臺賬,有效跟蹤掌握核查處理情況,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tǒng)”中進行反饋。
第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依規(guī)組織核查,對重大事故隱患和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的舉報以及事故調查中當事人反映的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
一般事故隱患和瞞報謊報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核查。
重大事故隱患和瞞報謊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核查。
瞞報謊報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事項,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核查。
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事項,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核查。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核查中發(fā)現(xiàn)舉報事項應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核查,應立即將初核結果和相關證據資料逐級移交;應由下級應急管理部門核查的,可按照核查情況逐級移交。
第十六條 核查人員應依法依規(guī)開展取證工作,充分采集、收集和調取各類可證明舉報事項真實性有關的證據資料,并確保其來源和形式的合法性。
第十七條 核查應當采取突擊調查、暗查暗訪等工作方式進行,不得提前告知被舉報單位有關核查內容。在核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交流,認真聽取舉報人陳述事實及理由。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技術檢查鑒定。
核查取證中,必須有2名及以上的核查人員進行采集、收集和制作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調取證據。核查人員與被舉報單位或者舉報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八條 核查證據包含但不限于核查人員收集或自行采集的現(xiàn)場檢查影像證據、現(xiàn)場勘驗影像證據,調取收集的物證、書證、電子數據,制作的詢問談話筆錄、現(xiàn)場檢查記錄、勘驗筆錄、抽樣取證憑證等資料材料,以及相關專家出具的論證意見或委托相關機構出具的技術檢測鑒定報告。
物證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是記錄原物外形及內容的照片、錄像等影像資料。
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使用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影像資料和電子數據,可以保存原始存儲介質,也可以通過現(xiàn)場提取或者打印、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但須保證其完整性,無刪減、修改、增加等情形,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
詢問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詢問人員簽名確認,并留存相應的視頻資料。當事人應當在涂改處按手印、每頁筆錄末尾處簽名按手印,筆錄末頁應當寫明“以上筆錄我已看過,與我所述相符”等內容。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多頁筆錄中間處應當加按騎縫印。無法進行當面詢問的,應當采取遠程視頻、通話等方式進行,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對詢問全過程錄音、錄像。
所有證據材料,經依法查證、核實與判斷后,方可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九條 核查人員取證完成后,根據證據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進行初步判斷認定,將認定意見提請應急管理部門相關會議審議,形成認定是否屬實的核查結論,出具核查報告,并上傳至“安全生產舉報系統(tǒng)”。
第二十條 受理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處理進度和延長情況。
延長審批應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tǒng)”中完成。
第二十一條 對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應當立即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
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并視情形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改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負責核查處理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安全生產舉報系統(tǒng)”等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答復核查結論,通報核查情況、處理決定和符合獎勵條件等事項。
同一事項的多個舉報可合并處理、答復,撤回的舉報不再答復。
第五章 舉報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上級或本級關于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規(guī)定,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實行獎勵。
第二十五條 經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的獎勵標準對實名舉報人發(fā)放現(xiàn)金獎勵。
第二十六條 經查實的舉報事項,屬于以下情形的不予獎勵:
(一)有關部門已經掌握,正在調查處理的;
(二)已被責令限期整改,正在責令限期內的;
(三)被舉報單位在舉報前已排查發(fā)現(xiàn)并計劃整改或正在整改中的;
(四)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
(五)已經給予過獎勵的;
(六)匿名舉報且無法核實舉報人身份的;
(七)應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人員(包括第三方服務機構人員和有關專家)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第六章 義務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對在舉報處理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舉報核查,應切實維護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干擾。
第二十九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和生產經營單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應急管理部門違反工作規(guī)定受理、核查處理舉報事項,或在核查處理中存在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依法糾正,并提出改進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舉報核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監(jiān)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的線索,按規(guī)定及時向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移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