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審結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上訴案,維持一審判決,支持當事人要求退還貨款并承擔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王某在潘某的淘寶網店購買了2盒“新版日本JBP萊乃康LAENNEC.JBP人胎素膠囊臍帶血貴婦版100粒”的產品,王某付款6000元,后收到潘某從廣東省廣州市發(fā)貨的涉案產品。潘某在其網店對于涉案產品描述稱“品牌:萊乃康,品名:人胎素,產地:日本……產品劑型:膠囊,用法:口服……”。涉案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
在王某下單后,潘某通過旺旺聊天向其發(fā)送信息,內容為“店鋪公告:本店所售為境外商品,當您拍下商品時,代表著你已經閱讀本條提醒,并且清楚了解該物品的外包裝(無中文標簽)、內部細節(jié)、批量海外直郵進貨故所有貨物在中國境內發(fā)出,以及相關功能和有關規(guī)定且仍然自愿選擇購買。本店鋪保證假一賠十,支持驗貨。”聊天記錄截圖顯示該信息狀態(tài)為“未讀”。
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潘某退還購物款6000元并賠償十倍購物款6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潘某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guī)定,判決其退還貨款并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潘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涉案進口人胎素膠囊的來源、是否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文標簽、是否檢驗合格以及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潘某稱
其通過網絡進貨并銷售涉案進口預包裝食品,其上家有營業(yè)執(zhí)照、涉案商品在中國境內有線下網店,涉案商品貼有中文標簽,因此其進貨并銷售的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要求。
王某辯稱
涉案商品張貼的自制簡易中文標簽不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文標簽,沒有載明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因此,應當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上海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網絡購物糾紛引起的食品安全之爭。潘某作為開設網店售賣商品的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履行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第(二)項規(guī)定:“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該條第(四)項規(guī)定:“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潘某以進貨上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替代我國進口食品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將自制簡易中文標簽替代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正規(guī)中文標簽,作為經營者,可推定其對于所售涉案商品并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屬于“明知”。
前述《解釋》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潘某以涉案商品并未造成實質人身損害為由抗辯,法院無法支持。潘某在店鋪公告中的免責自述,既屬于免除自身法定責任的合同格式條款,該條款又明顯違背國家法律對于食品安全的嚴格管控,并無實際效力。
綜上所述,潘某的訴請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官說法
隨著海淘平臺和代購行為的增多,涉及進口食品安全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眾多網店經營者、微商常以直播帶貨、朋友群推薦等名目銷售商品,他們的行為究竟應否被視為銷售行為乃至經營行為,是否同樣受到我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與規(guī)制,也隨之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網上的銷售無論以何種名目出現,終究是商業(yè)行為,均要依法經營,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證食品來源的安全,盡到食品經營者應盡的進貨查驗義務,嚴把“舌尖上的安全”。如要求進貨商提供涉案食品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發(fā)放的通關證明,查驗商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渠道、日期等。本案中潘某沒有盡到法定的食品經營者與銷售者的進貨查驗義務,認為只要上家有營業(yè)執(zhí)照就代替了一切。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判斷進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看是否來源合法,是否合法入境,有沒有檢驗檢疫證明,有無經行政機關核定的合法的中文標簽,不然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的要求。
本案的審理,提醒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提醒網絡食品經營者因依法保障食品安全,主動履行法定職責,共同建立健康、有序的網絡購物環(huán)境。
日期:2021-04-28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9日,王某在潘某的淘寶網店購買了2盒“新版日本JBP萊乃康LAENNEC.JBP人胎素膠囊臍帶血貴婦版100粒”的產品,王某付款6000元,后收到潘某從廣東省廣州市發(fā)貨的涉案產品。潘某在其網店對于涉案產品描述稱“品牌:萊乃康,品名:人胎素,產地:日本……產品劑型:膠囊,用法:口服……”。涉案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
在王某下單后,潘某通過旺旺聊天向其發(fā)送信息,內容為“店鋪公告:本店所售為境外商品,當您拍下商品時,代表著你已經閱讀本條提醒,并且清楚了解該物品的外包裝(無中文標簽)、內部細節(jié)、批量海外直郵進貨故所有貨物在中國境內發(fā)出,以及相關功能和有關規(guī)定且仍然自愿選擇購買。本店鋪保證假一賠十,支持驗貨。”聊天記錄截圖顯示該信息狀態(tài)為“未讀”。
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潘某退還購物款6000元并賠償十倍購物款6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潘某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guī)定,判決其退還貨款并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潘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圍繞涉案進口人胎素膠囊的來源、是否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文標簽、是否檢驗合格以及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潘某稱
其通過網絡進貨并銷售涉案進口預包裝食品,其上家有營業(yè)執(zhí)照、涉案商品在中國境內有線下網店,涉案商品貼有中文標簽,因此其進貨并銷售的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要求。
王某辯稱
涉案商品張貼的自制簡易中文標簽不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中文標簽,沒有載明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因此,應當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上海三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網絡購物糾紛引起的食品安全之爭。潘某作為開設網店售賣商品的經營者,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履行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第(二)項規(guī)定:“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該條第(四)項規(guī)定:“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潘某以進貨上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替代我國進口食品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明材料,將自制簡易中文標簽替代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正規(guī)中文標簽,作為經營者,可推定其對于所售涉案商品并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屬于“明知”。
前述《解釋》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潘某以涉案商品并未造成實質人身損害為由抗辯,法院無法支持。潘某在店鋪公告中的免責自述,既屬于免除自身法定責任的合同格式條款,該條款又明顯違背國家法律對于食品安全的嚴格管控,并無實際效力。
綜上所述,潘某的訴請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官說法
隨著海淘平臺和代購行為的增多,涉及進口食品安全的糾紛也日益增多。眾多網店經營者、微商常以直播帶貨、朋友群推薦等名目銷售商品,他們的行為究竟應否被視為銷售行為乃至經營行為,是否同樣受到我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調整與規(guī)制,也隨之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網上的銷售無論以何種名目出現,終究是商業(yè)行為,均要依法經營,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證食品來源的安全,盡到食品經營者應盡的進貨查驗義務,嚴把“舌尖上的安全”。如要求進貨商提供涉案食品相關報關單據、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發(fā)放的通關證明,查驗商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渠道、日期等。本案中潘某沒有盡到法定的食品經營者與銷售者的進貨查驗義務,認為只要上家有營業(yè)執(zhí)照就代替了一切。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判斷進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看是否來源合法,是否合法入境,有沒有檢驗檢疫證明,有無經行政機關核定的合法的中文標簽,不然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的要求。
本案的審理,提醒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也提醒網絡食品經營者因依法保障食品安全,主動履行法定職責,共同建立健康、有序的網絡購物環(huán)境。
日期:2021-04-28